(2015)东灶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宣志国与邹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志国,邹文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宣志国,村民。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文荣,村民。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志国与被告邹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志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文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志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志国撤回对被告邹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军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