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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宣志国与邹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志国,邹文荣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宣志国,村民。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文荣,村民。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志国与被告邹文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志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文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志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志国撤回对被告邹文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军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