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医生。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丙,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丁,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戊,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市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市民。被执行人王某己,市民。委托代理人戢寒琴,房县城关运输管理所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乙、王清国、王某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协助执行方式为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办理了“二证”的转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