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作纲与潘妃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纲,潘妃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61号原告刘作纲,男。委托代理人彭思彬,男。被告潘妃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纲诉被告潘妃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作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作纲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郑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克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