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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