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旭、杨凤兰、申永盼、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旭,杨凤兰,申永盼,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旭。被执行人杨凤兰。被执行人申永盼。被执行人王玉芹。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旭、杨凤兰、申永盼、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