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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绵阳市金明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绵阳市金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2861594-X,经营者龙云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绵阳市金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下月圆附2号-3号路段。法定代表人莫金明。原告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市金明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已减半),由原告盐亭县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