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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陈之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陈之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王梅英。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之文。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号南京国际金融中心21层。负责人周小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陈之文、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英于2015年4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英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