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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涛与郑涛、刘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涛,刘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3号原告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北路3890号2号楼14-19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董事长。被告郑涛。被告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涛、刘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乐国用(2014)第CL089号土地一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