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涛与郑涛、刘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涛,刘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3号原告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北路3890号2号楼14-19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董事长。被告郑涛。被告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涛、刘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乐国用(2014)第CL089号土地一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