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飞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346-1号被执行人王飞,男,1974年1月1日出生。王飞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京一分检刑追诉(2014)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王飞部分犯罪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反贪协冻(2014)1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刘炳生在招商银行银行存款1,338,854.46元。现本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24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招商银行存款(账号:,户名:刘炳生)1,338,854.46元。执行员 樊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