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政中、龙老格诉万兆明、刘老们、吴通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忠,龙老格,万兆明,刘老们,吴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杨政忠,男,1958年7月7日生,苗族,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龙老格,女,1963年4月1日生,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万兆明,男,1968年7月14日生,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刘老们,女,1969年3月4日生,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吴通美,女,1992年8月29日生,苗族,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东民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兆明、刘老们、吴通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兆明、刘老们、吴通美支付申请人杨振忠等人赔偿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寿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兆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剑河县柳川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兆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剑河县柳川镇营业所的存款共计: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