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