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建国与易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国,易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国,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易祖琼,女,生于1965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姚建国与易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国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祖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易祖琼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易祖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易祖琼的车辆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易祖琼仍欠申请执行人姚建国借款10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暂不处理,被执行人易祖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锡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