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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倩与董满红、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董满红,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刘倩,私营企业主。被告:董满红,城镇居民。被告: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晓伍,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童旭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刘倩与被告董满红、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董满红、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三被告不在本院辖区,鉴于本案诉讼标的达200万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诉讼标的达201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董满红、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