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琼霞与陈雪贞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贞,陈琼霞,陈琼旭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贞,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霞,住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委托代理人:蒋华辉,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琼旭,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陈雪贞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上诉称:其自2008年离婚后,至今一直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朋友的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有纠纷,涉及房屋的共有权问题,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35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