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9日。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5日,乐都区高店镇峡口村村民,住该村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