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全民,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