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复件 陈长平、卢兆赋申请执行张春生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平、卢兆赋,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平、卢兆赋。被执行人张春生。本院在执行陈长平、卢兆赋申请执行张春生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保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