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调确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凌利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利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调确字第00121号申请人凌利勤,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金本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利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凌利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凌利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凌利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程剑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