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冰与毛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杨冰,居民。被告毛世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冰与被告毛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冰负担。审判员黄兴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