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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冰与毛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杨冰,居民。被告毛世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冰与被告毛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冰负担。审判员黄兴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