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育平、符坤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田育平,符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代表人黄鹏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育平,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执行人符坤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关于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申请执行田育平、符坤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津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津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林审判员 白 浪审判员 雷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