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一×,农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一×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3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一×为进入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实施盗窃,欲收买该公司保卫人员郭某仓。郭某仓佯装答应后,将该情况向该公司领导刘某某汇报。刘某某遂计划在郭一×实施盗窃时将其抓获。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一×伙同他人驾驶冀f×××××号小客车来至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郭一×在门口等候,其同伙进入厂内将该公司烧结厂2号库房内的六桶油品装上车。被告人郭一×发现场内情况有异,遂打电话通知其同伙。其同伙将装有油品的面包车弃于厂内逃走。保安人员报警。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郭一×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油品价值人民币60535元。”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道路货物危险品运输证书、通行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一×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一×为进入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实施盗窃,欲收买该公司保卫人员郭二×,郭二×佯装答应后,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刘××汇报。刘××遂计划在郭一×实施盗窃时将其抓获。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逃)驾驶冀f×××××号小客车来至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郭一×在门口等候,其同伙开车进入公司,将烧结厂2号库房内的六桶油品装上车。被告人见公司院内有多名保安人员,情况异常,遂打电话通知其同伙,其同伙将装有油品的小客车弃于公司逃走。保安人员报警。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油品价值人民币共计6053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刘××、郭二×、王××、苏××、张××的证言,被告人郭一×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道路货物危险品运输证书、通行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司价值巨大财物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着实行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景顺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克东商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