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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帮莲与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帮莲,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周帮莲,女,生于1973年6月27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林,男,生于1975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张洲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帮莲与被告周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帮莲于2015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帮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周帮莲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