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作君诉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君,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作君,男,1960年11月2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守信,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君诉被告西丰县明德乡东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都业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