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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李某甲(原名孙某),。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居民。被告孙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良成,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3日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李某甲。(2008)灌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李某甲由李某乙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月。2013年3月份原告随外婆外公到灌云县伊山镇居住,在伊山镇某某小学读书,并给某某人家全托。由于原告到城镇后,生活、居住和读书消费发生了变化,给原告带来经济上一定的困难。为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时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某甲辩称,因原告母亲未经被告同意将孙某乙改名为李某甲,要求将李某甲姓名变更为孙某乙以后,再谈支付抚养费的事情。经审理查明:李某乙与孙某甲于xxxx年x月xx日生男孩孙某乙。李某乙与孙某甲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08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乙由李某乙抚养,孙某甲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月;2012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2012年8月9日经本院判决被告孙某甲给付原告李某甲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20元/月,从2012年7月13日起给付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另查明,李某乙未经孙某甲同意将孙某乙更名为李某甲。现原告与其母亲及外公、外婆居住于灌云县伊山镇某某室,在灌云县某某小学读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被告陈述;二、原告举证的1、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灌云县伊山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3、公证书及买卖合同各一份,4、(2008)灌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灌云县人民法院(2012)灌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举证的高雅全托收据一张,被告不予认可,且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在某某人家全托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院在2012年判决确定的原告李某甲的抚养费系根据原告当时的实际需要,以及其父、母当时的经济状况所定,现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水平。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450元。对被告要求李某乙将李某甲姓名改为孙某乙则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甲给付原告李某甲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50元/月,从2015年3月4日起给付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