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大庆与曹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玲,黄大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0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庆。上诉人曹春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春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春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春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曹春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