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建青与被告谢满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青,谢满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谢建青。被告谢满生。原告谢建青与被告谢满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谢建青以其自愿与被告谢满生和解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青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建青负担。审 判 员 陈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