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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金某某,女,1968年3月7日生,朝鲜族,户口所在地为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张仁淑,女,1944年2月29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善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英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