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建、薛荣芳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薛荣芳,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程建(黄健),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原告薛荣芳,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凤良群,总经理。原告程建、薛荣芳诉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凤氏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薛荣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凤氏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建、薛荣芳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约定价款。2013年,原告验收房屋时发现,其实际户型与该公司的图纸不符。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承诺在房屋实际交付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17500元。现房屋交付已一年有余,然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17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原告程建与被告签订《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由合肥凤氏置业开发建设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国际A幢1109号房屋一套,合同对于房屋面积、销售单价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2013年5月份交房时,原告发现实际房型与其购买时被告提供的宣传单页上的户型不一致,就此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在交房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17500元作为补偿,被告法定代表人凤良群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原告薛荣芳作为原告程建的女友共同参与了协商并共同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程建迟迟未收到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以致成讼。另查明,原告程建拥有重复户口:黄健,公民身份证号码××,肥西县公安局官亭派出所已根据户口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已予注销。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的《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合同》和《协议书》中,均签写的是其重复户口登记的姓名:黄健。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合同》、赔偿《协议书》、物业费发票、重复户口注销说明及原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程建与被告合肥凤氏置业签订了《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合同》,双方就所购房产位置、面积及房产价格均有明确约定,原、被告应全面充分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合肥凤氏置业作为商品房的销售方,交付与其销售宣传时提供的户型图结构不一致的房产于原告程建,系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原、被告就此进行协商,被告对其交付的房产户型与其销售宣传时不一致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对补偿款数额及给付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合肥凤氏置业应依约定的内容及时履行补偿款的给付义务;另,原告薛荣芳系原告程建的女友,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原告薛荣芳虽参与协商并在《协议书》中签字,但该协议系被告基于《安徽省商品房住宅销售合同》就户型差异针对购房者所作出的赔偿约定,故原告薛荣芳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对于原告薛荣芳的各项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建补偿款17500元;二、驳回原告薛荣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