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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马庆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催字第7号申请人: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申请人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杭州希格尔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顺供电局、付款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10000元、票据号码为ga/0100183670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帅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