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翠兰与被告姚振福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兰,姚振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胡翠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清,平泉县平泉镇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振义(与原告为夫妻关系),退休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姚振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兰与被告姚振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翠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