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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翠兰与被告姚振福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兰,姚振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胡翠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清,平泉县平泉镇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振义(与原告为夫妻关系),退休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姚振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兰与被告姚振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翠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祁云龙审判员  胡久臣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振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