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邓德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邓德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元胜,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德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与被告邓德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以被告邓德清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勤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小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