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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佟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佟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佟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