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刘某甲,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