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蒋家凤与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凤,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蒋家凤。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存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家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615-6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家凤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地产、汽车,确定被执行人桂林市福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615-6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