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熊英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2010年6月7日因病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并于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被控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4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窜至本区前川街“上城国际”小区附近与他人攀谈时,得知梅某甲欲办理廉租房,被告人熊某谎称其是新洲第八建集团项目经理程英、认识房产局领导而取得梅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熊某以帮助梅某甲办理廉租房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梅某甲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因梅某甲发现被骗欲报警时,被告人熊某才退还梅某甲人民币5,000元。二、招摇撞骗罪1、2014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城管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锦绣道陈某甲家,以陈某甲房屋违建要拆除为名,骗取陈某甲人民币2,300元。2、同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房产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油岗社区张某乙家,以建房手续不全需补办手续为名,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90元。随后,被告人熊某又窜至该社区陈某乙家,以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688元。3、同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东寺大道190号段某乙家,以办理房屋准建证为名,骗取段某乙人民币1,0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1盒。4、同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王家河街甘露村破楼胡村李某甲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李某甲人民币800元。5、同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64号李寿权家,以帮忙拆迁还建的名义,骗取李寿权人民币1,100元和价值人民币190元的“黄鹤楼”牌香烟1条。6、同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六指街肖家岗湾徐某甲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徐某甲及其弟弟肖国红人民币各1,100元。7、同年7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下店村下店湾刘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刘某人民币1,300元。8、同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罗汉寺街合丰村翁家小湾翁某乙家,以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为名,骗取翁某乙人民币1,100元。9、同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西陵村移民湾谌某乙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谌某乙人民币1,600元。10、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六指街李岗村小湾李某乙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000元。11、同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杜港村彭家店湾朱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朱某人民币1,500元。12、同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六指街群乐村易家榨湾林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林某人民币2,200元。13、同年7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火庙村屋基湾徐某乙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徐某乙人民币1,800元。14、同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六指街席家港湾周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周某人民币2,000元。15、同年8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城管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涂大村前湾涂庆生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涂庆生人民币2,400元。16、同年8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王家河街南堰村军陈湾骆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骆某人民币1,000元。17、同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王家河街高顶村老杨湾,以办理房产证为名,先后骗取该湾村民马某人民币750元、杨某甲人民币750元、杨某乙人民币1,500元(其中代村民杨文波交纳750元)。18、同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建设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桃花村华大湾,以办理房产证为名,先后骗取该湾村民吴某人民币700元、李某丙人民币700元、梅某乙人民币700元。19、同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王家河街彭岗村夏家畈万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万某人民币1,960元。20、同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城建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孙教村孙下湾25号熊某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熊某人民币2,400元。21、同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建设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前川街五里村宋家湾张某丙家,以办理房产证为名,骗取张某丙人民币1,200元。22、同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冒充土地局工作人员,窜至本区王家河街高顶村肖家窑,以办理房产证为名,先后骗取该湾村民肖某乙人民币650元、李某丁人民币650元、袁某人民币1,000元、向友莲人民币650元、肖传贵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熊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上述人员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8,6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梅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段某乙、李某甲、徐某甲、刘某、翁某乙、谌某乙、李某乙、朱某、林某、徐某乙、周某、徐某丙、骆某、马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李某丙、梅某乙、万某、熊某、张某丙、肖某乙、李某丁、袁某、向友莲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连某、雷某、张某甲、汪某、肖某甲、翁某甲、谌某甲、黄某甲、段某甲、黄某乙、高某的证言、提某、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熊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且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熊某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熊某能如实供述其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罪行,对其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诈骗罪过程中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前犯招摇撞骗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二、对被告人熊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