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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黎土荣,吴国英,陈志宏,卢海燕,卢传文,梁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黎土荣,吴国英,卢海燕,陈志宏,卢传文,梁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单位负责人李怡强,该行行长住址: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被执行人黎土荣。被执行人吴国英。被执行人卢海燕。被执行人陈志宏。被执行人卢传文。被执行人梁瑞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黎土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黎土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化州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2762.4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其中正常利息594元,逾期利息2167.93元,复利0.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762.47元。被告吴国英、陈志宏、卢海燕、卢传文、梁瑞珍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4月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国英在化州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600元,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4月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国英在化州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600元,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守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