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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华蓉与杨建、肖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蓉,杨建,肖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89-1号申请人邱华蓉,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李彦进,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肖丹,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邱华蓉与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华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建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X号X栋X单元XX楼X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申请人邱华蓉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9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9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建、肖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邱华蓉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路XXX号X栋X单元XX楼X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1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邱华蓉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95、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