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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满守斌受贿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鹤刑监字第1号满守斌:你为受贿一案,对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该案认定你受贿108550.25元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申诉人满守斌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鹤岗分公司兴安煤矿职工,任该矿棚户区动迁房产统计、登记工作负责人,其在为棚改动迁户办理房屋动迁改造手续过程中,兴安矿棚改动迁户赵高原为使自己的两户房屋(每户约154平方米)得到满守斌出具的公房证明并顺利拆迁,于2012年6、7月份的一天,到申诉人的办公室称自己有两户房屋想得到公房证明,若申诉人能够帮其房屋得到公房证明并登记拆迁,就送给申诉人一户77平方米动迁房,申诉人表示同意。后申诉人让自己的妻子翟淑艳携带其弟妹矫明娟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以矫明娟的名义签订了《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异地迁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鉴字(2014)第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房屋面积为154.01平方米,房屋鉴定价格为177112.00元,因此申诉人满守斌收受的77平方米动迁房价值人民币88556.00元;另外,兴安矿棚改动迁户张淑梅、闫振华为使自己的房屋能够得到满守斌出具的公房证明,每人分别送给申诉人人民币10000.00元,申诉人满守斌共收受张淑梅、闫振华人民币20000.00元现金并为其二人出具了公房证明。综上,申诉人满守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556.00元,并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本院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为:一是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由两名审判员与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件,属于普通程序,并非申诉人认为的简易程序,经复查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该案涉案房屋价值已经在二审经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房屋价格鉴定,该结论作为犯罪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申诉人满守斌在兴安煤矿从事房地产管理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经过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批准,代表国家出资企业并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本案一、二审认定申诉人满守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