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钟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1400号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行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依辉。委托代理人:向永秀。被告:钟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钟兰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江县锦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