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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少斌与被执行人刘祺豪、王建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斌,刘祺豪,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杨少斌,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城路XXX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8109135XXX。被执行人刘祺豪,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冷家庄子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806145XXX。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河埃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306162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少斌与被执行人刘祺豪、王建东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祺豪、王建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