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黄必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华,黄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被执行人黄必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与被执行人黄必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执字第5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单周标审判员 吴皓常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