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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850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5月经同学介绍相识,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被告在婚后未履行过任何丈夫应尽的职责。2012年10月至今一直不与原告联系,婚姻名存实亡,被告的不负责任使原告无法过正常的生活。2013年9月份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之后被告仍不与原告联系,使原告陷入痛苦不堪、无依无靠的生活之中。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同学介绍认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开始被告就离开西安到外地学习、工作,双方通过电话、网络联系。2008年5月份被告回到西安,同年6月25日双方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同年8月被告又离开西安。2009年5月份回过西安一次,9月份走后就再未回过西安。期间与原告通过电话、网络联系,从2012年10月起,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至今。2013年9月份原告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7日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2014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法院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起诉状副本其父母签收,经法院与其母亲谈话,其母亲称王某已经有6年没有回家,2年多联系不上。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也没有办婚礼,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子女和财产纠纷,尊重原告的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碑民二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尚好,但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且被告常年在外地,双方感情维系仅靠电话和网络,近六年未见面,被告在近两年多时间里不与原告联系,消极的对待婚姻,导致该段婚姻已名存实亡,无维系的基础和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