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雨航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航,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胡雨航(曾用名胡逊),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松、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法定代表人汪宏,系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负责人罗明军,系车站村五组小组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志武、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胡雨航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雨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雨航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雨航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笑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