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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柏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