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李立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李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路中段。负责人陈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立福,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立福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