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金才与赵士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58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才。被执行人赵士虎。申请执行人李金才与被执行人赵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澄临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士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才借款177000元,利息15000元,违约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赵士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士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士虎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华士镇蔡河村水湾里23组房产(建筑面积一层196.56平方米)及牌号为苏B×××××帕萨特牌小汽车,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金才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金才。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金才以已与被执行人赵士虎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士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李金才以已与被执行人赵士虎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临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赵士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金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