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汉族,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12月12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在阳江市江城市区××路××商场闲逛后,想到盗窃摩托车开回家,遂在××商场侧江城市区××路××家园×幢一楼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蓝色麦科特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价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561元。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被缴回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路过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冯某家时,看见门口停放着一辆银色女装本田摩托车,车上插着锁匙,遂上前盗走该摩托车,并逃离现场。被害人冯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即通知其丈夫姚某驾车追赶,并于当日11时许,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雷某家中将其抓获,发现被盗摩托车后即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雷某以及被盗窃摩托车带回派出所审查。经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冯某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价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6160元。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被缴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冯某的陈述;证人姚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机动车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二次,价值107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