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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振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6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218号外滩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二楼。被执行人:郑振来。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振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振来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振来履行执行款执行款11847.20元及利息,执行费77.71元。2014年11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振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已扣划被执行人郑振来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500元,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347.20元及利息,执行费77.7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振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6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