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374号原告谢某,职业不详。被告赖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依君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人民陪审员 龚晓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