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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374号原告谢某,职业不详。被告赖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依君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人民陪审员  龚晓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