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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士新诉被告朱文春、辽宁天力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新,朱文春,辽宁天力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马士新,男。被告:朱文春,男,公司法人。被告:辽宁天力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祥和街133号1-1。法定代表人:朱文春。原告马士新诉被告朱文春、辽宁天力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士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马士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博